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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江秋彬、江俊杰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江边村自建房屋一幢无产权,于2018年列入江边旧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期间认定我户成员江秋彬、江俊杰、黄月莲,共计3口人可享受保基本政策。2019年5月江秋彬、江俊杰签订编号JBJG-01209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面积105㎡。安置于仓山区盖山镇屿宅路9号(原屿宅路西侧秀宅路东侧)后坂新城四区(东部新城6号西侧地块项目)3#楼2406单元。现安置房已具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经声明人家庭内部协商,同意以江秋彬、江俊杰作为权利人申报上述安置房权属。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江秋彬、江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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