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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5月30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李兴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福建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推进我省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新时代新征程要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要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损坏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诱发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对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高度重视,自2004年14个国家部委局联合开展治超工作以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部委和省人民政府多次出台治超工作相关政策文件;近年来,我省出台的《福建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专项规划》《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均对深化治超工作作出专门部署。制定《福建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实际举措,对提升我省治超工作质效、实现道路运输领域保安全稳秩序优环境、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完善我省治超工作法规制度体系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省治超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出现了货物装载源头管控缺失、全路网全时段执法难等新情况、新问题。而我国现行《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治超工作仅作了原则性、基础性的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我省虽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措施,但法律效力等级低,执法依据不足。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份出台治超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规范和强化治超工作。因此,制定《福建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是填补我省治超立法空白、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和强化法治保障的迫切现实需要,有利于总结经验做法,破解难点问题,实现治超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和长效化。

三是深化我省科技治超创新成果的重要举措。我省是交通运输部确定的治超非现场执法试点省份之一,自2020年起在南平市开展试点工作以来,通过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等科技手段,有效破解治超执法覆盖难、违法线索发现难、违法证据锁定难等突出问题,降低了治超成本,提升了治超效率,取得了货车超限超载率持续下降、公路优良路率大幅提升、无货车超载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等良好成效。在试点基础上,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福建省公路科技治超规划(2020—2022)》,拟建设覆盖全省的立体化治超监控网络。《福建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将我省科技治超和非现场执法的实践总结上升为法规规定,进一步固化、深化创新成果,切实保障和促进治超工作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采用章节式结构,包括总则、源头治理、通行治理、协同治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五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问题

治超工作是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内容,涉及货车生产销售和登记检验、货物装载出站(场)、货车路面通行等多个环节,是需要多个行业和部门协同联动的系统性工作。为此,《条例(草案)》明确“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源头管控、科技治超”的原则,强调遵循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有关治超职能部门的职责,明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既有联合又有分工的执法工作机制(第四条、第五条);要求建设全省统一的治超信息管理平台(第六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货运企业依法经营(第七条)。

(二)关于源头管控的问题

违法改装货车和违法装载货物,是超限超载的源头性问题,给治超路面执法带来巨大压力。《条例(草案)》将治超关口前移,对货车的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办理经营许可作出严格规定,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货车(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范围、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第十条、第十一条),并要求政府建立清单目录加强监管(第十二条);同时,倡导服务与监管并重,规定政府加强货车停靠接卸场地建设、给予企业适当设备配置补贴、鼓励货车安装超限超载阻断设备等内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从源头遏制货车超限超载,使治超工作由“被动防守”向“主动出击”转变。

(三)关于科技治超的问题

路面执法是治超工作的核心,也是最后一道屏障。《条例(草案)》总结我省科技治超创新做法,借鉴外省相关立法经验,明确规定货车超限超载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和技术监控等方式(第十六条),以及技术监控的布局设置、设备配置标准、使用规范等内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依据上位法规定科技治超非现场执法的程序(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驾驶人的禁止性行为(第二十二条),并明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资料经依法审核后方可作为证据(第二十四条);还对技术监控设备的维护、检定、保护和建设等作出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协同共治的问题

做好治超工作,必须依靠各部门齐抓共管和全社会共同参与以及信息的联通共享。《条例(草案)》规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违法超限超载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二十八条),共同派驻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治超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第三十条)和货车超限超载投诉举报制度(第三十一条)。

(五)关于包容审慎执法的问题

治超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保障安全又要促进发展,采取包容审慎的执法有利于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精神,实现依法行政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双赢。为此,省交通运输厅专门委托福建省交通科研院有限公司开展技术论证,综合分析我省道路承载、交通安全、货运市场、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特别是考虑浙江、江西等邻省治超立法执法情况,避免我省出现政策洼地,最终明确“未超过限值20%属于轻微违法不罚”的执法规则。《条例(草案)》规定货车的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值20%的,给予批评教育,不纳入非现场执法;超过限值20%的按照超限比例分档处罚,当事人自行卸载且在法定期限主动接受处理的减轻处罚(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同时,严惩多次超限违法行为,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过三次的货车、驾驶人和一年内违法超限货车超过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分别予以吊销营运证、停止从业、停业整顿和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第三十九条)。(下转第八版)(上接第六版)

此外,《条例(草案)》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治超工作实际需要,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遵守相关规定、货车驾驶人未携带相关证明(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逃避检测(第三十七条)、干扰破坏技术监控设备(第三十八条)以及治超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第四十一条)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并明确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第四十条)。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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