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教育/文化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声明

刘光德原房屋坐落于福州仓山区浦下村大埕,产权未登记,经榕房拆许字(2007)第8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已被拆除。2009年由刘光德作为协议乙方签订编号为0939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享受2口基本住房面积保护政策,安置于仓山区盖山镇屿宅路9号(原屿宅路西侧秀宅路东侧)后坂新城四区(东部新城6号西侧地块项目)6#楼1003单元。现经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刘光德、黄知影)共同协商,一致同意以刘光德、黄知影名义办理上述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登记。若对上述事项有异议者可在本公告登报后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城市建设征收有限公司反映。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拆迁实施单位将以刘光德的名义办理上述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登记。公示期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声明人:刘光德

版权所有 ©2021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