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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林玉香在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横龙村25号自建房屋一幢(无产权)于2015年7月列入台屿片区旧改项目征收范围。林玉香具结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2015年7月林玉香签订编号:TYPQJGXM-209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我户成员林玉香,共计1口人享受购房指标75㎡。后安置于仓山区建新镇东岭路17号(原东岭路南侧、盘屿路东侧)奥体新天地花园G04地块(三期)B7#楼809单元。现安置房已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以林玉香作为权利人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权属登记。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统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林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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