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文化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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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陈传勇在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杜园村65号自建房屋一幢无产权2005年列入华隆物流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期间认定我户成员陈传勇.陈明达(独生子).林凤金4口人可享受保基本政策。陈传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面积230㎡安置于仓山区螺洲镇南三环路800号杜园新苑(华隆鞋服物流中心项目安置房)2#楼502、1#楼204、(华隆鞋服物流中心项目安置1层15店面)。现安置房已具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经声明人家庭内部协商同意以陈传勇名义申报安置房权属。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统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陈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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