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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下月起施行

记者 张静雯

本报讯 (记者 张静雯) 28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我省实际,办法明确和细化气象灾害应急制度。一是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应急义务,要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其他组织和个人予以配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二是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建立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相配套的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调整工作时间等应急响应触发机制。三是针对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大雾等突发气象灾害危及交通安全时,公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单位、行车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作了详细规定。

方案提出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地理位置、气候背景、工作特性等,将可能遭受气象灾害较大影响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要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加强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

此外,办法结合基层防灾减灾实际,针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传播提出具体细化要求: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快速通道、采用多种方式及时播发台风、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等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机场、客运码头、车站、地铁、景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要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防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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