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订《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的必要性
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一项极具前瞻性、战略性、创造性的重大决策部署。为了把机关效能建设纳入法治轨道,2013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0年来,《条例》指导和规范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对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各级各部门作风转变、效能提升,(下转第五版)(上接第四版)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次对《条例》进行修订,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深入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在实践中探索、在传承中创新,不断取得新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对新成果进行总结提炼并在《条例》中体现,有利于推动全省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深入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
(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优化提升我省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的需要。近年来,我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出一系列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等落实举措,取得明显成效。把实践中所形成的有效经验和做法上升为立法规定,有利于推动我省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能办事、好办事、办成事的“便利福建”。
(三)优化完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格局,更加深入服务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通过加强制度创设与完善,推动形成更加有效的效能机制、更加科学的绩效导向、更加精准的效能督查、更加规范的效能问责、更加密切的政民互动,促进各种工作方式相互贯通、有效联动,有利于构建形成全省上下共抓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政务服务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的工作格局,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四)协同推进机关效能与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政府管理和服务高水平发展的需要。适应新型数字政府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充分吸纳信息化技术发展要求和数字政府建设理念,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制度和机制创新,有利于拓展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内涵,加快提升政府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加有力支撑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有效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提升,有机融入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格局的需要。2016年以来,12345热线工作纳入我省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密切政民互动中日益发挥主渠道的作用。通过《条例》修订,有利于明确12345热线在机关效能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强化12345热线运行监督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总客服”的优势,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六)有力保证《条例》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相统一的需要。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将我省《条例》所列效能问责的有关情形,吸纳并列入其中,导致各级各部门在执行上产生一些困惑。对《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有利于避免效能问责情形与党纪和政务处分情形交叉重叠,从而形成明确的界限和层次,进一步提高《条例》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二、关于《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7章47条,现就本次修订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效能制度的问题。重点对效能制度进行增减整合、充实完善,同时新增相关制度规定。一是将“岗位责任制”修改为“岗位目标责任制度”,新增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等内容(第九条)。二是将涉及政务服务的办事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否定报备等制度及相关规定进行梳理,整合为“政务服务办理制度”和“政务服务管理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是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纳入机关效能建设作出制度规定,新设立了“便民热线服务制度”(第十二条)。四是为适应数字化发展对政府管理和服务转型升级提出的迫切要求,新设立了“数字赋能治理制度”(第十四条)。五是主要针对基层干部反映较多的惩戒与激励失衡问题,新设立了“效能激励制度”(第十五条)。
(二)关于绩效管理的问题。重点围绕提高绩效评价体系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一是明确规定各级机关应当以绩效目标、绩效责任、绩效运行、绩效考评、绩效提升为基本框架,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第十六条)。二是明确了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和各级机关组织开展绩效考评的职责分工(第十七条)。三是明确规定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应当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重点围绕经济发展、民生保障、营商环境等内容科学设定(第十八条)。四是将“正向激励”与“指标考核、公众评议、察访核验”同时作为绩效考评方法,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第二十条)。五是新增“绩效考评情况应当及时反馈被考评地区和部门,督促整改,形成良好的提升机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效能督查的问题。综合基层效能督查反映的实际情况,重点就强化效能督查重点、规范效能督查职责、创新效能督查方式、增强效能监督合力等进行修改完善。一是调整效能督查内容,增加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效能督查的重点任务(第二十三条)。二是分别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开展效能督查、各级机关提请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开展效能督查的流程环节,从操作层面补充完善相应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三是按照创新效能督查理念、方式要求,增加了增强督查合力,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督查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等内容(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效能投诉的问题。着重围绕统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效能投诉渠道的关系、加强效能投诉闭环管理、更好回应效能投诉等方面,增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效能问题,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函等渠道向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投诉”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同时,新增“各级机关应当加强对效能投诉问题的分析研究,推动解决个别效能投诉问题向解决同类问题延伸”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五)关于效能问责的问题。深入总结我省各地实践经验,对效能问责方式、效能问责情形、效能问责结果应用等作相应修改。一是为了更加贴近现实做法,并区别于纪检监察机关的约谈、诫勉等表述,将原《条例》效能问责方式“诫勉教育”修改为“效能约谈”(第三十六条)。二是删除原《条例》中“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故意拖延、吃拿卡要”等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相重复的情形;同时,新增“不落实上级文件明确的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的”等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三是根据效能问责“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仅对受到“效能告诫”这一最严重效能问责方式的对象“取消其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或“当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第四十二条)。四是将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时限由15日改为30日,为申诉受理机关核实申诉事实提供充足时间;增加申诉终结的规定,避免无理重复申诉,浪费行政资源(第四十三条)。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