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与“担”是中国传统农业时代非常重要的经济单位。一般用“石”表示容量,用“担”表示重量,二者是由中国古代的“石”发展而来的,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交叉和误会,这一点在清至民国时期福建的土地契约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秦汉时期,“石”既是量制(容积单位),又是衡制(重量单位)。作为量制,通常写作“硕”,其换算关系是:1石(硕)=1斛=10斗=100升(按:宋代开始,斛制发生了变化,1斛=5斗,1石=2斛)。如《汉书·食货志》引李悝语:“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五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
作为衡制,通常写作“(禾+石)”,其换算关系是:1(禾+石)=4钧=120斤。如《汉书·律历志》:“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说文解字》也说:“(禾+石),百二十斤也。稻一(禾+石)为粟二十升,禾黍一(禾+石)为粟十六升大半升。从禾,石声。”
“石”还是秦汉俸禄级别单位。《后汉书·百官志》记载,两汉官秩约分为二十级,按月领取俸谷,如位列三公的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官阶“万石”,其月俸仅为350斛,一年也没有达到万石之多,与其字面之义并不相符。
由于“硕”与“(禾+石)”都可能简写为“石”,因此区分二者,主要看与其搭配使用的单位,以及该物品是否可以用斛斗量。在实际生活中,容量之“石”比重量之“石”用得更多、更方便。古代有个常用的词汇,称“儋石之储”,即来自容量的用法,如《汉书·扬雄传》:“家产不过十金,乏无儋石之储,晏如也。”晋《傅子》曾描述汉魏衰乱之际的名士管宁:“每所居,姻亲、知旧、邻里有困穷者,家储虽不盈儋石,必分以赡救之。”
这个“儋”,通“甔”,原指石罂。一说一儋受一石,故称儋石,用以计量谷物;一说一石为石,二石为儋,谓一人所担。但无论如何,儋与石都是容量单位。
但到唐宋之际,受到“儋石”一词的影响,民间开始将容量单位的“石”读作dàn。如《后汉书·宣秉传》:“其孤弱者,分与田地,自无担石之储。”唐李贤为之注曰:“齐人名小甖为担,今江淮人谓一石为一担。担,音丁滥反。”《资治通鉴》卷一一三:“刘毅家无檐石之储。”宋元之际的胡一省为之注曰:“檐,与儋同,都滥反……余据今江淮人谓一石为一担。言一儋,一石也。”
因为“儋”,通常写作“擔”,然后讹为“檐”,其在读音上仍能体现为dàn。后来,就把“儋”的字音嫁接到“石”的头上,明末黄生《字诂》曾指出这种读法的错误和可笑之处:《说文》:“百二十斤为(禾+石)”。后人省作“石”,汉以“石”为俸禄之等,故有“二千石”之称。今俗用此为“儋”(都滥切,俗作“担”,亦非)字,至呼二千石亦如此音,此最鄙谬。按,《汉书·蒯通传》“守儋石之禄”,又《扬雄传》“家无儋石之储”,试从俗之呼,可以一笑。
黄生之意,如果将石读作dàn,则古代的“儋石之储”不就成了“dàn dàn之储”了吗?但民间的这种用法一直存在,即将容量单位中的“石”读作dàn。约到1930年前后,字典将“石”的发音作了区分,以shí为重量单位,以dàn为容量单位。在福建,则用“担”“石”加以区别使用。大致说来,用“担”表示重量单位,用“石”表示容量单位,1石的容量大小不一,如果用重量来衡量的话,闽南的石比较小,在50多斤,福州的石一般在50~75斤之间;而1担一般是100斤,1石的重量要小于1担。
福州地区的“石”,如清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闽清县陈有鼎典田契载:“共受种二石七斗五升,年载租谷五十五石一斗零,每石合平称六十六斤、七十二不等算。”在闽南永春,1石有53斤的,有57斤或59斤的,要看各个家族的具体情况。
由于福建的“石”容量比较小,因此要注意一些文献记载的理解,如清道光时,林则徐在谈到福州的水稻生产:“闽中早晩二禾,亩可逾十石,其地多山,不能腴于江南也。”不能以为清代福建双季稻的“亩可逾十石”,即认为其亩产量超越了江南地区。其实折合成重量,每亩也就六七百斤。而江南的“石”则可能达百斤之多。
但是,在一些契约文书中出现了一些变异情况,“担”也表示容量单位,说明在清代福建民间,“石”字开始读dàn。如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延平大禄村的游德钰等立卖断骨田契载,其田骨卖断之后,得价六千,借耕后每年向钱主纳利苗仔谷利一担,“每担84斤”,这个“担”应是“石”字的讹误。又如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闽北张文吉立卖契中说,“承祖遗下置有民田二段……年供纳大苗谷三担二斗庄,又纳小苗谷八斗正”,即把“担”与“斗”套用,是为“石”的误用。
总之,作为重量的“石”在明清以来的福建民间几乎消失了,而作为容量的“石”却大行其道。在福建契约中出现的“石”与“担”,都应该是来自容量“儋石”的影响,而在字音上可能都读作dàn。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