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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张美华在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透浦村自建房屋一幢无产权,列入福湾保障房小学项目征收范围。张美华具结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2014年张美华签订编号:FWXX-101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我户成员张美华1口人享受购房指标90㎡后安置于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南路754号霞镜新城(三区)(霞镜新城(海峡奥体中心14#地))3-3#604。现安置房已具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以张美华名义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权属登记。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欣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张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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