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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保障好作风铸就高效能

□本报记者 郑昭

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正式施行。这是目前全国唯一一部关于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亲自谋划、亲自推动的一项极具前瞻性、战略性、创造性的重大决策部署。为传承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开创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省人大常委会在总结提炼我省机关效能建设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的基础上,新修订了《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

早在2013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就审议通过《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并于2014年元旦起施行,机关效能建设被正式纳入法治轨道。

10年来,条例指导和规范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对促进各级各部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效能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立法精品项目,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将条例的修订工作作为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的具体实践,深入全省多地调研,召开多场座谈会和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坚持党纪与法规有效衔接,深化运用效能问责结果,保证条例执行落地。

与原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坚持立法与改革相辅相成,妥善处理改革创新与政策执行、政策赋能与规范管理、单位考评与个人绩效、全面覆盖和分类实施、对外效能与内部效率等关系,增加适应更高水平改革发展的制度创新措施,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新修订后的条例坚持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立足我省实际,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效能建设的重要论述转化为法规要求,将我省政务服务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条文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在传承原条例核心成果的基础上,新修订的条例以破解实践中的工作难点为导向,作出制度层面的创新规定,比如新设立“便民热线服务制度”和“数字赋能治理制度”,对“政务服务办理制度”和“政务服务管理制度”进行整合等。

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增加容错弹性是新修订条例的一大亮点。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条例》明确对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为推动改革先行先试出现失误,且未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效能问责,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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