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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郭龙映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樟岚村自建房屋一幢(无产权),于2013年列入南江滨路东大道景观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期间认定我户成员郭龙映、杨书丹、杨静、杨楚妍(独生子女)、杨书英、杨雨薇,共计7口人可享受人口政策。2013年11月郭龙映签订编号:ZL010《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面积315㎡,安置于仓山区城门镇樟平路1号(原福泉高速南侧,城门镇樟岚村)榕发樟岚郡(原东部2号农民新村安置房项目)2^#1404、5^#1404、2^#2103、6^#1402。现安置房已具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经声明人家庭内部协商,同意以郭龙映作为权利人申报上述安置房权属。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郭龙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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