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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

□刘淑兰 靳晓林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福建考察时强调,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制度带有全局性、稳定性,管根本、管长远。新时代新征程,加快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既是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实践之需,也是促进文化繁荣兴盛、推动文化强国建设的客观要求。

一、明确文化遗产保护督察边界范围

文化遗产是历史遗留下来并以特定实物或非实物的形态存在的人类创造物,包括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工业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有形或无形的样态。推动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首先必须明晰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及文化遗产保护督察的范围。

以应保尽保为原则,统筹谋划保护内容。文化遗产保护为督察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对象和依据。文化遗产形态多样,地域分布较广,须做好摸底调查和整理分析,确保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工作有的放矢。一是全面摸清底数。加强文化遗产普查认定,统筹各级各类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管理,将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遗存纳入实地调查和登记认定范围,真正做到普查全覆盖,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应保尽保。二是开展全面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按照真实性、完整性的保护要求,适应活态遗产特点,整体保护遗产载体和改善周边环境,合理保存优秀传统文化生态,持续挖掘文物、遗产等所蕴含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和价值理念等,维护文化遗产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

以科学评估为依据,合理划定督察范围。督察工作能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监督和指导,通过划定具体的督察范围,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分配保护资源、确保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领导干部应进一步强化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科学评估督察的范围,细化分解保护督察的工作任务。一是建立监督台账。紧盯文化遗产保护责任落实、文物保护项目立项审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项目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堵住监管漏洞。二是落实主体责任。以专项监督为切口,开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提供坚强纪法保障。

二、丰富文化遗产保护督察方式方法

提升文化遗产保护和监管效能,需要注重保护督察方式方法的优化和创新,多措并举、协调贯通地推动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

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科技赋能已成为新时代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重要方向。加快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也应紧跟数字化时代潮流,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督察与现代科学技术深度融合,提升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工作智能化、精准化水平。一是巧妙利用智能监测技术。对文化遗产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数据信息进行实时或者定期监测,加强风险防范的预警评估,掌握文化遗产构成要素及其保护状况。二是加强文化遗产数字平台建设。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建立全国或区域性的文化遗产数字平台,收录各类文化遗产的基本信息、保护状况、监测数据,确保各级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督察部门能够及时获取文化遗产最新动态。

有效发挥媒体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有效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是加快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的基础。为了保存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遗产,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将更多信息传递给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和整改。一是打造全媒体传播矩阵。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博、公众号等平台定期发布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文件、理论文章、新闻报道等,有效传导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压力,促使相关部门认真履责。二是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对于督察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及可能引发的负面舆情,要及时反应、积极引导,帮助公众理解问题的本质及整改的意义,使督察工作更深入、舆论引导更有效。

三、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督察体制机制

坚持“保护第一、传承优先、合理利用、加强监管”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并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督察的体制机制,形成由政府机构、社会公众等各主体协同参与体系,充分发挥督察制度效用。

建立工作长效机制。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是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及科学化的可靠保障。一是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工作点多面广,涉及纪委、文旅、财政、文物保护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单位等。要厘清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共同研究文化遗产保护督察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推进各部门间、区域间协调,形成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合力。二是健全人才培训教育体系。文化遗产保护督察是多学科交叉的工作,涉及历史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要坚持人文科学知识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督察专题培训,培养具有丰富知识储备和实践能力、富有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心的复合型人才,为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工作提供重要支撑。

优化公众参与机制。人民群众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文化遗产保护质量的检验者。目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力军为政府人员、专家学者及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工作人员等,广大民众的积极性还有待充分激发。为此,应多措并举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凝聚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合力。一是提高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督察的意识。通过网络媒体、社区活动、专家讲座、互动体验等途径,普及文化遗产的基础知识,传播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二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督察信息公开体系建设。利用政府官方网站、短视频平台、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发布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各环节的信息,包括政策制定、项目实施、责任主体、监督结果等,确保公众能便捷地了解相关信息;同时设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反馈平台,如在线投诉举报系统、意见箱等,方便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反馈和举报,及时向公众反馈处理结果,提升公众参与度。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在实践探索中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制度,需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我国虽已基本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为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但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督察的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还不够完备。为此,可考虑制定文化遗产保护督察条例、文化遗产专项督察办法等,明确文化遗产保护督察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及法律后果,并整合吸收地方文化遗产保护督察的制度经验,充分协调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制度衔接,确保文化遗产保护督察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有序开展。

[作者单位:福建农林大学。本文为2024年度福建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基地专项“新时代坚持党的文化领导权研究”(项目号:2024FZB6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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