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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原房屋坐落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横屿村船尾103-2号,该房总建筑面积144.25㎡,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1年该房屋列入晋安新城鹤林片区横屿组团项目征收范围,并由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实施征收补偿安置。上述房屋确系本人林娟所有,经公示无异议并具结,由本人作为证收补偿协议的乙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手续,现安置房位于晋安区鼓山镇板桥路199号景湖新苑(景湖佳园)7座101单元。本人声明,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等,由本人林娟担所有经济与法律责任。现由本人林娟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权属登记事宜,本人保证以上被征收房屋无任何纠纷争议等,今后若因原房权属、征收补偿安置、安置房归属等引起的异议与纠纷,均由本人林娟自行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且征收部门有权直接解除本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收回安置房、追还已领取的各项补偿款等并追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若对上述本人声明有异议的,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房屋征收工程处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本人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手续。该声明期满后,若有人提出异议,请异议方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诉讼解决,届时,本人将依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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