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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赵林冬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天水村自建房屋一幢无产权,2019年列入马洲支河3^#支流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期间认定我户成员赵林冬、欧祥英、赵鑫杰、赵芯瑜,4口人可享受保基本政策。2019年赵林冬签订编号:MZZH3-101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面积105㎡,安置于仓山区盖山镇竹榄路以西南三环路以北清逸华庭16^#601。现安置房已具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经声明人家庭内部协商,同意以赵林冬名义申报安置房权属。如有异议者,可在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欣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若有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赵林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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