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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黄行华在福州市仓山区新安村新安13号自建房屋一幢(无产权),于2019年列入竹榄河1^#支流项目、竹榄河2^#支流项目、竹榄河闸外支流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期间认定我户成员黄行华、陈艳艳、黄宇翔(独生子女)3+1口人可享受保基本政策。2019年3月黄行华签订编号:ZLHA-203800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面积105㎡,安置于仓山区盖山镇竹榄路以西,南三环路以北清逸华庭(帝封江2020-29)6^#楼306单元。现安置房已具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经声明人家庭内部协商,同意以黄行华作为权利人申报上述安置房权属。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黄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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