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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要有“红线限制”

戴先任/文 陶小莫/图

岗位明显不具有接触商业秘密可能性的员工离职后,要求曾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老东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却被“老东家”以该员工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为由拒绝。日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这起有关竞业限制的案例就是其中之一。企业的竞业协议既不能“牛栏关猫”,也不能成为“霸王协议”,将竞业限制当成控制劳动者的“紧箍咒”,应当对竞业限制划定红线限制,厘清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责边界,合理设置竞业条款,督促劳资双方恪守诚信、相互尊重。

戴先任/文 陶小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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