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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5年9月24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厅长 李志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规定是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0年科技部等9部门出台《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工作。2022年省政府印发《福建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正式启动我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确定了厦门大学等11家单位进行试点。2023年省政府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在高校院所中全面铺开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为固化我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中的好政策好经验,厘清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权责边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规定,对贯彻执行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规定是提升我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质效的现实需要

当前,我省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总量不大、占比较低。2024年度我省高校、科研机构技术合同成交金额为24.01亿元,仅占全省合同总额的6.19%。虽然现有政策已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管理,并确立成果转化勤勉尽责等原则性规定,但科学技术人员仍存在因成果后续市场价值变化或转化失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规定,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机制,进一步细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免责情形,解决科学技术人员的“后顾之忧”。

(三)采取“小切口”方式制定规定是推动我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有效办法

近年来,辽宁、广西、江苏、吉林等省份均采取修订科技创新条例、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作出规定。目前我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亟需更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经与省人大沟通,采取“小切口”的立法方式,以实现突出重点、精准立法、解决问题的立法目的,助力破解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二、关于《规定(草案)》送审稿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规定(草案)》采用“小切口”立法方式,共七条。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的问题

当前高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转化形式。为进一步增强科学技术人员对成果进行转化的“主人翁”意识,更充分地调动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规定(草案)》规定,事业单位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不低于十年的长期使用权(第一条)。

(二)关于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的问题

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推动作用不可或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做好相关服务的同时进一步优化职务科技成果管理方式,解决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之间的矛盾,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及科技成果特点的管理制度,从而消除科学技术人员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担忧。因此,《规定(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政策指导、信息发布、成果推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金融等服务,促进职务科技成果线上线下有效对接(第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事业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推动符合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清产核资范围(第三条)。

(三)关于免责情形的问题

为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敢于担当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良好氛围,树立职务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因此,《规定(草案)》规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仍造成亏损的,予以免责的四种情形(第四条)。

(四)关于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机制问题

职务科技成果创新作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前端”,加大职务科技成果创新力度可以更好地提升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质效。鼓励事业单位通过共享的方式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可以进一步激发职务科技创新活力,盘活优势科技资源。因此,《规定(草案)》规定,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机制(第五条)。

(五)关于监管机制问题

为规范职务科技成果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从披露到转化完成的全流程监督管理,确保依法依规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规定(草案)》规定,事业单位应建立对职务科技成果从成果披露到转化完成的全流程管理的工作机制,并送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规定(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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