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被称作城市建设发展的“第二空间”,在近年来的城市发展实践中,向地下要空间,已被业内广泛认可是破解“城市病”的良方之一。
厦门对地下空间开发的探索,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2021年以来,在该领域已进入更高水平的综合开发3.0阶段,需要有更具创新思维、更有针对性的举措,以进一步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优化国土空间功能布局。
日前,新修订的《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记者连线了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与建设处相关负责人,对新《办法》主要实施亮点进行详细解读。
规划编制更全面
注重地上地下空间协同
“参考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新版的《办法》,规划编制更全面,对各个专项的规划要求更高,更注重地上地下的空间协同,规划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厦门市资规局城市与建设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市级专项规划层面,强调要统筹城市空间分层规划和资源复合利用,明确竖向分层划分和地下空间重点片区范围等内容,促进城市功能布局优化。
在片区专项规划层面,强调要地上地下空间协同,明确地下空间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竖向高程等要求,作为相关片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依据。
在涉及多个地块成片开发或地下重点片区开发方面,《办法》要求,明确地下空间开发边界、配套建设要求和连通方式等。
在地下空间可开发范畴方面,鲜明地以“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正负面清单”的方式予以明确。如鼓励合理布局商业、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禁止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
在强化与轨道的衔接方面,《办法》要求,应统筹考虑轨道站点与周边建(构)筑物的连通需求;涉及轨道交通等地下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同步开展交通一体化深化设计。
用地管理更健全
创新增设地下空间用途审批办法
如何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拓展城市空间,破解土地资源紧缺和人口密度过高的难题,这是包括厦门在内的许多城市面临的共性问题。
健全并丰富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加大地下用地管理的灵活度,《办法》作出新的探索和尝试,并成为核心亮点之一。
相关负责人表示,像第十二条规定,符合规划并且满足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出让(租赁)国有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比如,与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且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就可以灵活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方式。
再比如第十四条,优化经营性出让项目增加地下空间用途的审批事项。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以及地下空间准入等要求的前提下,除建设停车场、人防工程外,可适当增设地下空间用途。
同时,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支持政策。实行地价向下递减的优惠政策;对于利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地下停车设施的,可不收取土地价款。
建设管理更优化
构建完善的开发利用管理体系
《方法》还对地下空间的连通、建设、监管等作出了细致全面的要求。
针对建设环节的连通要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
针对建设单位的时序协同问题,先建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建设用地红线内连通通道并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负责后续地下连通通道的衔接。
针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与建设监管,对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设计和项目施工阶段提出环境保护、防洪防潮、排涝、结构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针对地下空间的产权登记要求,鼓励探索分层登记,明确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三维地籍调查、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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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是指城市地表以下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
厦门地下空间开发分为三个历程:
——点状布局和单一功能的地下空间开发1.0阶段(1960—2005年)
在1.0阶段,厦门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较好兼顾了人民防空和城市建设,但地下空间多为点状布局,且开发功能较为单一。
代表项目:鸿山隧道人防设施、福建省首座地下变电站(湖滨南路地下变电站)。
——协同建设和互联互通的地下空间开发2.0阶段(2006—2020年)
在2.0阶段,厦门地下空间的开发类型和规模有较大的突破,以轨道建设带动沿线地下空间发展,初步实现片区互联互通、协同布局。
代表项目:梧村地下公交首末站、华润万象城地下商业。
——功能复合和集中成片的地下空间综合开发3.0阶段(2021年至今)
在3.0阶段,厦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进入综合性开发、多层次利用时代,地下空间开发以集中、成片化发展为特点。
代表项目:湿地公园TOD项目、高林金林片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