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智能公司以技术升级、岗位被AI取代为由,主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工人日报》记者近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法院认定公司解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协商”要求。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岗位替代,并不当然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不能将正常的技术更新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作为法定解雇事由,其核心在于“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客观性”。企业引入AI系统,本质是追求效率、降低成本的自主经营决策,与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有着本质区别。若将企业主动的技术升级等同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异于赋予企业随意解雇员工的“万能钥匙”,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将形同虚设。
厘清权利边界,关键在于区分“技术替代”与“岗位存续”的关系。AI或许能替代部分重复性劳动,但企业有义务通过转岗培训、技能提升等方式帮助员工适应变革,而非简单“一裁了之”。劳动法规定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程序,正是要求企业在技术革新中承担社会责任,平衡效率与公平。若企业跳过协商环节,以“AI更高效”为由直接裁员,既违背法律程序,也漠视了劳动者对企业发展的贡献。
从更深层来看,“AI替岗”裁员争议折射出技术伦理与法律规制的张力。人工智能的发展不可阻挡,但技术的应用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企业作为技术使用者,不能只算经济账,更要算民生账。多起类似案件法官的判决传递出明确信号:技术革新不能成为资本逃避责任的借口,劳动者的尊严与权益永远是法律保护的底线。这要求企业在推进智能化转型时,将员工安置纳入决策考量,通过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职业过渡计划,实现技术升级与员工发展的共赢。
厘清“AI替岗”的权利界限,还需法律与政策的协同发力。一方面,应细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标准,明确将企业自主技术升级排除在外,防止法律条款被滥用;另一方面,可探索建立“技术变革劳动保护基金”,为因AI替代面临失业风险的员工提供专项培训与就业扶持,构建技术革新背景下的社会保障网。同时,劳动者也应提升法律意识,面对违法裁员时勇于通过仲裁、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