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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7月23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李 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7月22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会同有关单位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7月22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法制委第四十四次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第二十条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为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建议在第二十条增加相关规定。

二、关于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有的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增加设置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建议在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文身治理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增加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标志的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同时,组成人员的部分意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详细规定,建议不再重复规定。

以上汇报,请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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