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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AI演员代言广告立规矩

□张立美

AI短剧《被裁掉的女孩》女主角“方桃子”,在一条商业推广视频中口播“戴了一天都很舒服”,以剧情种草的形式推广美瞳产品。目前,这条视频在引发争议后已下架。


根据广告法规定,代言人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且必须实际使用过代言商品。“方桃子”作为AI演员,既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也无法实际体验商品,在法律上不符合代言广告的条件。更何况,美瞳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广告法明确规定此类广告不得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不过,AI演员代言广告不能止于下架。据报道,“方桃子”1秒至20秒视频报价16.8万元,60秒以上报价25.8万元。面对AI演员商业价值快速攀升的发展趋势,“一刀切”叫停或是放任自流都不妥当。对此,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划定AI演员代言的禁区:哪些产品可以代言、哪些不可以,出现纠纷由谁负责等,都必须有章可循。同时,坚决叫停虚构消费体验的行为,要求推广内容必须醒目标注“内容为AI生成”。

概而言之,AI演员可以“出道”,但法律责任不能“隐身”,真实体验更不能“造假”。监管部门与时俱进立好规矩,新业态才能在法治化规范化的道路上走稳走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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