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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协议人陈大光(已故)原房屋坐落仓山区盖山镇龙院路152号204单元,2017年由福州市仓山区统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征收,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货币补偿的的拆迁安置协议书1份不慎遗失,特此声明。如有异议者在30天内向征收公司提出,逾期按规定办理。

声明人:陈清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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