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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陈鑫怡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北园村小门路49号自建房屋一幢(无产权)于2019年列入郭宅周边旧村改造四期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期间认定我户成员陈鑫怡,共计1人可享受保基本政策。2019年4月22日签订编号GZJD404710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面积45㎡,安置于仓山区盖山镇南二环路南侧融创公馆(四区)D3#楼1102单元。现安置房已具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经声明人家庭内部协商同意以陈鑫怡作为权利人申报上述安置房权属。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统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陈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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