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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陈发强在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村自建房屋一幢(无产权),于2010年列入江夏小区项目征收范围,房屋确权建筑面积160.39㎡。陈发强于2010年5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面积120㎡,安置于仓山区金山街道凤冈路91号江厦小区(二期)4#楼1706单元。现安置房已具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声明人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权属登记至陈发强名下。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欣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陈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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