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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24年1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檀云坤

各位代表:

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遵循的原则

立法法是“管法的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于2001年制定,2009年和2016年作了部分修改,《立法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地方立法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新的要求。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次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了立法体制机制和程序。9月,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实施新修改的立法法,稳中求进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需要,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和效率,保证良法善治,有必要对《立法条例》作出修改完善。

此次修改《立法条例》注重遵循和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在地方立法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二是坚持结合地方立法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立法法,对部分不相一致的条款作必要修改,并注意与我省代表大会及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法规做好衔接。三是坚持与时俱进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创新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我省高质量发展。

二、修改的主要过程

根据立法工作安排,省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7月部署启动《立法条例》修改工作,有关负责同志先后赴部分设区的市开展立法调研,深入了解近年来省、市两级人大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实践新经验。法制委、法工委认真研究我省地方立法理论和实践问题,起草形成征求意见稿,组织立法论证和座谈,广泛征求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基地、专家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省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此次修改适应了新形势新要求,修正案草案比较成熟。12月,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和邮寄分送等方式,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的研读意见。

在本次大会召开前,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分别带队,专程赴各设区的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征求和听取对《立法条例》的修改意见。2024年1月11日,省委常委会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情况的请示汇报,为《立法条例》修改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1月1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主任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正案草案共22条,主要内容有:

(一)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根据立法法,对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补充完善,进一步明确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等原则。增加立法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内容明确具体等要求。(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条)

(二)优化地方立法机制。为进一步提升立法质效,优化审议和表决机制,根据法规审议情况科学安排常委会审议次数,修改法规案暂不付表决和终止审议程序,完善立法计划督促落实机制。同时,规定常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部分补充和修改大会法规。(修正案草案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

(三)完善备案审查程序。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策部署,依据新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等多种备案审查的情形、方式及程序。(修正案草案第十条至第十三条)

(四)坚持立法守正创新。总结地方立法实践经验,首次规定常委会可以选取调整对象具体、法律关系清晰、便于操作执行等的立法事项,以不分章节、短小精悍、务实管用的“小切口”形式进行专门立法,并增加区域协同立法规定。为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立法直通车作用,明确常委会加强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联系和指导。发挥立法基地、立法咨询专家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修正案草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表述方面的修改完善,并对个别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修正案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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