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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的现实意义

□汪昌莲

近日,年届92岁的北京市居民王某英向记者袒露了自己长期以来的担忧:老伴去世了,自己又没有儿女,现在行动不便,万一有事,自己可以托付谁?


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增多,越来越多的人面临着和王某英老人同样的困境。谁来担任他们的监护人?民法典为这一群体提供了意定监护制度。所谓意定监护,就是老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找一个人当自己的监护人;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帮助建立和形成他们之间的一种身份关联。去年12月,曾引起广泛关注的“上海老人房产赠水果摊主案”,法院之所以判定房产归摊主所有,就是因为老人生前和水果摊主小游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目的就是坚持自治原则,法律保障公民自我决定权的优先实现。

当前,意定监护制度还比较粗疏,需要进一步完善,让更多因无子女等原因而陷入困境的老人受益。可以考虑将意定监护纳入公共养老服务体系,进行统一规范,推动意定监护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不断优化意定监护模式,使其健康有序发展,更好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晚年生活,提升他们的幸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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