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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秋莲:

本府受理房屋征收部门福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原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报请对你原所有的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路过洋垱44号12#楼501单元、1层10附属间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鼓房征偿字[2024]1号),内容如下:1.实行货币补偿,以货币补偿方式支付你货币补偿款3854352元(含二次装修),同时支付你搬迁补助费1717元,6个月临时安置费10304元。2.实行产权调换,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你福州市鼓楼区过洋垱旧改地块融湾·澜玥小区5#楼107单元住宅安置房(建筑面积59.95㎡)和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永安街36号(原永安街北侧)汇诚御金大厦(汇诚中心)2#楼416单元(建筑面积74.6㎡),你应当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为779331元;同时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你二倍搬迁补助费3435元,另给予增发3个月临时安置费5152元。以上两种补偿安置方案由你选择其中一种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届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内,你们可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98号七层鼓楼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领取上述决定书。如不服征收补偿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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