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设定了“到203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基本建立,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的目标,并明确要求“加强法治保障”。稍早前,福建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更高起点建设生态强省谱写美丽中国建设福建篇章的实施方案》提出,着力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树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美丽中国先行标杆。这些都为福建加快发展绿色经济提供了明确指引。
近年来,福建一直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约占全国3%的人口、1.3%的土地、3%的能耗,创造了全国4.3%的经济总量,成为全国唯一的保持水、大气、生态环境全优和全国唯一的全省所有设区市人均GDP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省份。虽然取得了上述非凡成就,但从福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和实现“双碳”目标、推动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来看,我省的绿色经济发展仍然面临着不少困难和挑战。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旗帜鲜明地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以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提供有力保障。为了加快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福建省有必要积极谋划制定专门性立法,以法制的统一性、强制性、权威性扫清绿色低碳经济发展路上面临的种种障碍和各方阻力,规范、引领和保障本省绿色低碳经济发展。
立法促进绿色经济发展,有利于推动省委、省政府有关发展绿色经济的重大决策转化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助推目标顺利实现;有利于借由刚性的、可操作性强的制度设计促进绿色经济持续稳健发展;有利于拓展福建生态立法新空间,实现从偏重保护生态转为保护生态和推动发展绿色新质生产力兼顾的华丽转身,以法治之力呵护绿色经济茁壮成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为了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福建省已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深化生态省建设 打造美丽福建行动纲要(2021—2035 年)》《福建省推进绿色经济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关于更高起点建设生态强省谱写美丽中国建设福建篇章的实施方案》等。同时,在推进生态省建设过程中,福建省先后制定了5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15部省政府规章,这些贯彻实施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为福建省开展促进绿色经济发展立法提供了必需的实践经验储备。2020年以来,上海、河北、安徽等省市为了推动本地区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纷纷立法为其护航,出台了《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条例》等,这些都为我省开展促进绿色经济发展立法提供借鉴。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奋进新征程,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福建篇章,推动全面建成美丽福建,需要大力发展绿色低碳经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实现生产过程清洁化、资源利用循环化、能源消费低碳化、产品供给绿色化、产业结构高端化。这就要求我们加快推进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为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单位:福建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