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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就业群体撑起“保障伞”

□吴学安

外卖平台为外卖员刘某投了意外伤害保险,后刘某意外溺亡,保险公司却以其父母已申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且得到受理为由,拒绝赔付60万元保险金。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刘某父母保险金60万元。

现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规模逐渐扩大,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新就业形态具有雇佣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碎片化、工作方式弹性化等特点,部分从业者面临工作时间过长、平台规则制定不够透明等问题。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多依赖于平台经济。无论是外卖小哥还是网约车司机,劳动者收入水平都高度依赖包括算法在内的平台规则。特殊的工作性质,决定了这部分就业人员交通出行强度较高,容易发生职业伤害事故。与工伤保险相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购买的商业险普遍附加值低、保障力度小。尤其是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在理赔或免责事由方面约定得非常宽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到的伤害很多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赔事由。

工伤保险是应对劳动者职业伤害风险,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并激励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护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为兜住生命安全之“底”,2022年7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7省市展开,涉及美团、饿了么、闪送、货拉拉、曹操出行等7家平台企业。截至2024年6月末,已有801.7万人纳入保障范围。这一组数字令人感到高兴,但同时也应承认,与庞大的新就业群体相比,无论是覆盖面还是支持力度,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需要加快推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如此,既能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权益,特别是有效发挥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兜底保障功能,又能分散平台企业经营风险,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目前,职业伤害保障各试点地区在经办机制设计,尤其是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过程中,需要通过立法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风险予以规避和防范,探索建立单独的职业伤害保险机制,精确评估不同行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工伤风险。此外,合理确定参保费率,既要考虑到参保单位、参保人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证参保人的待遇,并出台细则对平台、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让平台和从业人员遵守社会规则,减少道德风险和资金风险。

随着工伤保险统筹层次的不断提高以及与职业伤害保障的逐步融合,亟待建立相对统一的工伤保险与职业伤害保障经办流程,在基本险与补充险的衔接、工伤或职业伤害的认定资料收集与咨询服务、待遇先行给付等方面探索有效的合作机制,以提高相关公共服务的有效性与便捷性。如江苏着力提升职业伤害事故72小时报案率,探索建立现场调证、案件跟踪48小时快速响应机制,达到优化申请、审查流程、缩短处理和支付周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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