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一份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建局印发的催缴物业费的通知文件引发网友热议。12月27日,荔波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情况通报称,经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未对公文开展合法性审核的情况下印发该《通知》,且内容存在行政行为不当情形。当前,该《通知》已被责令撤销。
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业主不按时或欠交物业服务费,属于民事违约行为。物业公司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提起民事诉讼。地方政府部门作为第三方,如果出面进行调解,当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县住建局直接发公文催缴物业费,就很不合适了。一来,这容易让群众怀疑,政府部门有“歪屁股”“拉偏架”之嫌,引起群众不解、不满,给政府公信力带来不良影响。二来,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物业费欠缴问题。
此事对相关部门是一个警示: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公平公正,莫要随意插手、干预一些民事纠纷。即便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出面调解,也不能偏袒其中一方,损害另一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