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理论周刊·文史 上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朱熹究竟如何看待人欲

□黎晓铃

因为朱熹曾说过“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因此,人们常常认为朱子理学要求灭除人所有的欲望,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首先,朱熹曾明确指出欲望是不可能根除的。程颐曾说:“公则一,私则万殊。人心不同如面,只是私心。凡物有本末,不可分本末为两段事。洒扫应对是其然,必有所以然。”因为本末不能分为两段事,所以不能将内外隔绝,更不能将所有的外在全部否定,落入宗教式的与世隔绝。朱子则强调:“苟规规于外诱之除,将见灭于东而生于西也。非惟日之不足,顾其端无穷,不可得而除也。”正是因为本末不可分离,内外不能隔绝,人的欲望是会随着不可消除的外诱而不断产生的,根本不可能根除。因此,简单地将“灭人欲”理解为根除人的欲望,是不符合朱子原意的。

其次,公并不代表天理,公与私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互相融合的。朱熹说:“仁之道,要之只消道一公字。公只是仁之理,不可将公便唤作仁。公而以人体之,故为仁。只为公则物我兼照,故仁,所以能恕,所以能爱,恕则仁之施,爱则仁之用也。”强调真正的公是外界的物和我共同作为关照的对象,有公无私或有私无公都不是符合“仁”之定义的天理。

为此,朱熹从源头处分析了私与公:“性者,万物之一源,非有我之得私也。惟大人为能尽其道。是故立必俱立,知必周知,爱必兼爱,成不独成。彼自蔽塞而不知顺吾理者,则亦末如之何矣。”可见,私来源于天理,私与公并不是对立的关系。

孟子也曾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正是因为有对自家老人和孩子的爱,所以才能由己及人地将爱推至别人家的老人和孩子,私是推至公的基础。也正因为私与公同源,所以“立必俱立,知必周知,爱必兼爱,成不独成”。因此,对私的考虑非但不能妨害天理,还能在了解私的基础上成就天理。

可朱熹为什么又有“灭人欲”的提法呢?其实,所谓“灭人欲”的提法出自朱熹学生记录朱熹话语的《朱子语类》,这应当是朱熹在此之前已对学生强调“人欲”内涵前提下仓促并不严谨的口头语。在亲笔写的《近思录》中,朱熹的说法是“上达反(返)天理,下达循人欲”。也就是说,朱熹反对的是放纵人欲,而不是要求“灭人欲”。那么,朱熹为什么如此激烈地反对放纵人欲呢?

首先,放纵人欲如同纵火,最终只能造成毁人灭己的结果。人欲其实也属于情的一种,在《礼记》中情包含“喜、怒、哀、乐、爱、恶、欲”七种,欲只是其中一种。朱子对情的特点也作过深刻的分析。他说:“形既生矣,外物触其形而动其中矣。其中动而七情出焉,曰喜怒哀乐爱恶欲。”也就是说,人的欲望与喜、怒、哀、乐、爱、恶一样都是在接触现实中必然形成的。问题在于“情既炽而益荡,其性凿矣”,也就是情的特点如同火,虽然必不可少但又容易因炽烈而失控。因此,情需要得到自然天理的把握和控制。朱熹说:“人之情各有所蔽,故不能适道,大率患在于自私而用智。”七情虽然必不可少,但又各有遮蔽自然天理的倾向,特别是因七情而产生自私算计之心就如同纵火,其结果不仅损害天理,最终也会造成自我的焚毁。

其次,放纵人欲会影响人自身发挥理性应对现实的能力。朱熹说:“自私则不能以有为为应迹,用智则不能以明觉为自然。今以恶外物之心,而求照无物之地,是反鉴而索照也。”这里的“智”正是指为了成就小我而破坏大我的算计之心。朱熹指出,人们若产生了自私的算计之心,就会将私与外界分隔开来,如此私不仅不能流通到公,更会失去内在的本性自然,从而逐渐失去理性。朱熹还指出,人们一旦自私,又希望理性应对外界,这就如同拿着镜子的反面想要镜子照出真相的愚蠢行径。自私的算计正是既破坏天理也损害自己内在理性,与真正的理性确实是背道而驰。

孟子曾从理想化的角度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朱熹则明确地指出:“设使人无秉彝之良心,而但又利害之私情,则凡可以偷生免死者,皆将不顾礼义而为之矣。”若无良心的前提,在利害和私情前,人们其实都会选择舍义取生的私。因此,与其强调“灭人欲”,不如注重“存天理”。朱熹说:“内重则可以胜外之轻,得深则可见诱之小。”“质美者明得尽,查滓便浑化,却与天地同体。”正是因为在内心中深刻了解到天理的自在性和重要性,源源不断的外诱才会在天理面前自然消解。可见,面对外诱和人欲的重点不在主观用力灭除,而是在“明天理”的前提下自然而然地控制。

为此,朱熹特别强调“为己之学”,也就是为了擦亮自己心中本有的理性的实在之学。朱熹说:“古之学者为己,其终至于成物;今之学者为物,其终至于丧己”。所谓的“为己之学”是指为了自己内在本有理性在现实中的实现而学,因此其结果是既成就了自己,也成就了外物的内外一致。而“为物之学”“为人之学”则是指为了获取外在利益、迎合外界、迎合他人而学,其本质是自私自利,其结果就是丧失自己内在本有的理性。

朱熹说:“学者须是务实,不要近名方是。有意近名,则为伪也。大本已失,更学何事?为名与利,清浊虽不同,然其利心则一也。”所谓“务实”指的就是为了内外一致的实在理性而学,而不能有意地去获取名声。若有意获取名声,其实已经失去理性之本。因此,追求名与追求利,虽有清浊之不同,但其本质都是对自私的纵容,其结果只能是与真正的理性渐行渐远。

值得注意的是,朱熹强调的“为己之学”与现实利益也并非是冲突的。朱熹在解释《论语》中的“仁者先难而后获”时说:“先其事之所难,而后其效之所得。”“盖必先克己私,以复天理,然后事之所得,虽不预期而自至矣。”所谓“先难”指的是遇到事情时,首先想到的不是个人利益是否能够获取,而是应该把攻坚克难放在首位。而艰难攻克之后,那些应当获得的利和益也会在不预期中得到,这才是理性该有的结果。可见,与前人那种公与私的对立相比,朱熹其实是更加理性的。

(作者单位:武夷学院朱子学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 ©2023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