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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刘秋英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浦下村自建房屋一幢(无产权),于2017年列入浦下周边旧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期间认定我户成员刘秋英、陈星国、陈阳阳(独生子女),共计4口人可享受保基本政策。2018年1月签订编号:PXJG-03063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面积60㎡。安置于仓山区盖山镇金浦路99号(原林浦路西侧(金浦旧厂房出让地块A))世茂云浦公馆8^#楼502单元。现安置房已具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经声明人家庭内部协商,同意以刘秋英作为权利人申报上述安置房权属。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建设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刘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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