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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杉洋村“禁丐”碑刻

□薛旭微

杉洋村《八都馆吴示碑》

晚清人口激增与社会动荡催生了大量游丐群体,成为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隐患。周宁县玛坑乡杉洋村留存的清宣统二年(1910年)《八都馆吴示碑》,以“禁丐”为核心议题,是清末闽东畲汉共居村落通过民间协商与官方权威结合,应对社会问题、建构乡村秩序的珍贵实物史料,为理解清代乡村治理的本土实践提供了独特的闽东视角。

乞丐群体的存在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常态,早期行乞者多为天灾人祸所致的弱势群体,属曲彦斌所言的“原始型乞丐”,为社会所怜悯。然至清代,人口从康熙年间1.5亿激增至清末4亿,人地矛盾加剧叠加天灾频仍,游丐群体规模骤增,且内部逐渐形成组织化体系,南宋时期的乞丐行帮“团”发展为清代以“丐首”为核心的层级组织,部分游丐借行乞之名行盗窃、强夺、滋扰之实,沦为“流氓无赖型乞丐”,成为乡村治安重要威胁。

闽东畲族多择山区而居,村落聚落分散、人丁规模相对有限。道光以降,游丐群体规模持续扩张,畲村相较于汉村人丁单薄的聚落特征,成为其治安防御的天然短板,故而屡屡沦为游丐袭扰的主要对象,例如在广东地区的半月里村《遵示永禁》碑、岭头村《禁议示给》碑等所记。杉洋村作为闽东林公信俗发源地,林公祖殿是地域信俗核心,游丐的袭扰并非随机行为,而是针对性指向这一公共空间:不仅乘正月初五至元宵林公巡游、各地信众请香的活动之机,潜入祖殿偷窃财物、强夺香客,更甚者留宿、糟蹋殿内,其行为已超越单纯的物资侵扰,直接破坏了乡村公共空间的固有秩序,也对畲汉两族的集体利益形成冲击。

《八都馆吴示碑》记载,彼时杉洋村的游丐袭扰已呈现明显的组织化特征,宁德八都馆丐首吴大妹为游丐群体的核心头目,游丐的强乞、盗窃等行为皆为有组织的集体行动。对于畲汉共居的杉洋村而言,能够应对彼时地区游丐问题,其核心基础在于林公信俗所建构的公共空间与畲汉共治的地域社会格局。林公信俗发轫于宋代,林公祖亘因在杉洋率众除虎害、治瘟疫,为时人所称颂。林公祖殿的管理体系更是畲汉交融、共治共生的直接体现。祖殿宫务最初由汉族詹氏执掌,康熙年间因宫务烦冗,詹氏邀请迁入杉洋的畲族蓝姓先祖担任“宫公”,此后畲族钟、雷二姓相继加入宫务管理。钟、雷、蓝三姓作为畲族群体,成为林公祖殿的核心管理者,汉族群体则为信俗活动提供支撑,林公祖殿由此成为联结畲汉两族的公共空间。

游丐对林公祖殿的袭扰,本质是世俗失序力量对乡村公共空间的侵犯。《八都馆吴示碑》所建立的规训秩序,其核心是通过民间协商划定行为边界,借助官方权威强化制度刚性,形成一套有针对性的乡村治理策略。从立碑主体来看,该碑并非官府单方面的告示,也非村民的单独禁约,而是杉洋村合乡信众与八都馆丐首吴大妹经民间协商达成的共识,立碑者既包括畲族庙祝雷彬树、钟陈禄等,也涵盖丐首吴大妹,体现了清末乡村治理中民间的自主协商——通过与游丐群体达成协议,从而规范游丐行为。

碑文对游丐行为作出了清晰的“许可”与“禁止”界定,构建了明确的行为规训体系:许可每月初二、十六的合规求乞,限定“杯来双钱”的施送标准,规定村民家有喜事时“随心施送,不许强讨”,试图将游丐行为拉回原始型求乞的本源。同时,严格禁止游丐向雷、钟二姓畲族民众强乞,禁止游丐混入林公祖殿歇宿、强夺,为乡村公共空间与核心族群划定了明确的保护红线。这一规训设计并非单纯的“禁”,而是通过“疏”与“禁”的结合,对游丐行为进行规范化引导,体现了清代乡村民间自主治理的智慧。

为保障规训秩序的落地,碑文将民间禁约与官方权威相结合,赋予其刚性的惩戒效力。碑文明文规定,若有“不法流丐到宫住宿、糟蹋暨雷、钟两姓勒讨者”,“准该宫庙祝等执凭拿送到县究治”,这一规定将乡村民间的自主治理纳入清代官方的法律体系之中。《大清律例》对恶丐强乞、滋扰地方的行为已有明确惩戒条款,杉洋村畲汉民众借助官府的权威背书,让这份民间禁约拥有了强制执行力,也让庙祝与村民对游丐的监视与约束具备了合法依据。而畲族群体作为林公祖殿的管理者,主动寻求官府的权力支撑,也反映出清末闽东畲族已深度融入东南汉族社会,从经济上的“刀耕火种”到“定居农耕”,再到政治上对官方治理体系的认同,畲汉两族在地域社会的治理目标与路径上形成了高度共识。

《八都馆吴示碑》作为闽东乡村治理的实物史料,可见其价值不仅在于记录清末游丐问题与乡村禁约的具体内容,更在于为理解清代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提供了鲜活的闽东样本。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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