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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厦门市海骏达物流有限公司:

2025年8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发出《处罚决定书》。你公司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发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请你公司自公告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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