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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靠造假得来的权益

□李英锋

最近,江苏无锡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职工杨某刻意将多次短期就业经历“美化”为两段长期工作经历,企业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杨某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不如实填写甚至伪造工作经历,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经历、学历资格、职业技能等信息,直接影响用人单位对求职者能力及其岗位匹配度的判断,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核心信息。求职者有如实提供此类信息的法定义务,若过度“美化”,则构成对用人单位的欺骗与误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不仅可在招聘环节拒绝录用,即便在合同履行期间,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在上述案例中,企业录用杨某基于其刻意修改的虚假简历,解除合同则因其存在求职失信行为。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杨某诉求,既维护了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也捍卫了诚实信用原则。这提醒求职者,诚信是劳动关系的基石,简历过度“美化”甚至“注水”,求职“权益”便不受法律保护。简而言之,简历可以突出亮点,但不能脱离基本事实,更不可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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