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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陈凤声、陈凤珠在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店前村经堂前自建房屋一幢(无产权)于2010年列入福州市东部新城环岛路(螺洲段)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期间认定我户成员林继锋1口人可享受人口政策。2012年7月陈凤声、陈凤珠签订编号LZHDL-175《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面积61.19㎡,安置于仓山区螺洲镇华龙路2号(原螺洲路西侧)螺洲新城(三区)4#2604单元。现安置房已具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经声明人家庭内部协商,同意以陈凤声、陈凤珠作为权利人申报安置房权属。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三江口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陈凤声、陈凤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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