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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以致敬之名侵权

□张立美

近段时间,“乐乐茶使用鲁迅形象宣传新品”一事引发争议,鲁迅家属及鲁迅文化基金会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要求立刻停止不正当使用并侵害鲁迅肖像权的行为。


肖像权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人格利益,任何人都不能擅自使用死者的肖像。鲁迅先生“被代言”奶茶并成了“老烟腔”,侵害鲁迅的肖像权,直接侵害了鲁迅先生活着的家属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作为被侵害人鲁迅先生的后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及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总而言之,茶饮热衷于搞“联名”,以满足个性化、差异化的消费需求,拉动销量,本身无可厚非。但是,“联名”作为商业活动,前提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决不能放任打着致敬旗号干着侵权勾当的“联名”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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