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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

□高莹

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坚强的党性、优良的党风、严明的党纪,三者不可或缺。

◆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深刻指出“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揭示了党性、党风、党纪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三者分别各有侧重。党性是一个政党所固有的本质属性,是党的性质、宗旨、纪律、作风等各方面要素的综合反映。人们常说共产党人是用“特殊材料”制成的,这个“特殊材料”就“特”在共产党人的坚强党性。党风是在党的活动中一贯表现出来的态度和行为,反映党的形象和素质,执政党的党风问题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纪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党实现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三者相互作用、一体贯通。党性决定党风党纪的根本性质,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是确保党风纯正、党纪严明的内在根据。党风问题本质上是党性问题,是党性党纪的外在表现,过硬的作风是党性坚强、党纪严明的生动体现。党纪是锤炼党性、净化党风的重要保障。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首次将党性党风党纪一体部署,强调“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一起抓”就是要统筹三者整体发力、同向发力、同时发力。党性、党风、党纪的内在一致性,决定了三者必须“一起抓”才能见效。“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是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重要经验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八项规定开局破题,以上率下推进全党作风建设、以党内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锤炼党性、以严的基调加强肃纪反腐,把强党性、正党风、严党纪有机结合起来,一体推进铸魂、塑形、立规,开辟了百年大党自我革命的新境界。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启示我们,“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是对管党治党规律性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管党治党的根本之策,也是破解风腐同源、风腐一体、由风变腐的重要条件。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点突出了坚持党性党风党纪齐抓并举的主旨要义,一体推进锤炼党性、纯洁党风、严明党纪,重在标本兼治,锻造坚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以党性入规滋养党纪涵养党风

《条例》将党性要求纳入其中,以党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把抽象的党性原则细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某种程度上,党性的定位是“高线”标准,党风特别是党纪的定位是“底线”标准。一方面,党性入规给予守底线以不竭动力。党性是本,本立而道生。无论是抓党风还是党纪,其本质都是党的自我革命。中国共产党敢于自我革命的底气,源于其无私无畏的党性。另一方面,党性入规给予守底线以进步空间。守住底线不是目的,只是基础和前提,目的是引导党员、干部在筑牢防线、不越红线的基础上企高线,不断努力追求高标准,主动担当作为。

《条例》的修订注重吸收党性原则滋养党纪涵养党风,集中体现在总则第一章“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的规定中。在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伟大建党精神”是中国共产党精神谱系之源,集中体现了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作风和精神风貌,是一代代共产党人不懈奋斗、砥砺前行的精神动力。在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其中“初心使命”就是党性内容的规定,“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映照的就是党性,有坚强的党性才有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

在分则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进一步充实完善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条例》此款的修改是对党章的具体落实。无论是《共产党宣言》还是《中国共产党章程》都明确规定马克思主义政党除了“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特权思想是一种陈腐落后的价值观,与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宗旨格格不入。《条例》分则部分基本上都是负面清单,但唯有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是正面要求,旨在引导党员、干部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通过坚强的党性产生严明的党纪、优良的党风。

◆以严明党纪整饬党风巩固党性

没有严格党纪的刚性约束,就没有党风党性的成风化俗。《条例》将严的要求和精神贯彻全篇,尤其是在总则第四条增写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作为纪律处分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其一,以严明党纪整饬党风。

《条例》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四风”的新表现、新动向,进一步完善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体现了持续纠治“四风”顽疾的决心和越往后越严的态度。

在纠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方面,针对较为常见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日益隐蔽的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在第九十八条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将第九十九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修改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禁止;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加滥发福利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在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的兜底条款。在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面,围绕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予以完善充实。如在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脱离实际、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党风问题的核心是党群关系问题。《条例》立足于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第一百二十四条增加在社会救助中损害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平行为的处分条款;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用严格的党纪及时制止各种不正之风,切实保障群众利益。

其二,以严明党纪巩固党性。

党性锻炼是一个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改造的内化过程,同时也离不开外在制度的规则之治。党纪对于纯洁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能动作用,《条例》释放出来的刚性力量使党员干部在锤炼党性时更加心无旁骛。换言之,作风问题、腐败问题只是“表”,背离党性才是“里”。党纪越严,制度之网织得越密,党员干部遇到诱惑也更容易抵御,越有助于党性的锻炼和提升。

《条例》在总则第三十条增写“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条款。这些行为背离党性,严重破坏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影响恶劣,党纪对党员的严重失德失范行为决不姑息,坚决严惩。在分则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处分”第五十二条增写了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七十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条款。这些行为背后反映的是少数党员、干部政治立场动摇和政治信仰缺失。因此,要以严的党纪引导党员、干部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

再如,《条例》重视通过强有力的党纪来规制党员、干部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中的言行,引导他们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并以其模范行动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做示范。《条例》在分则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处分”第一百五十条增写了对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旨在引导广大党员锤炼道德品行,发挥先锋带动作用,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

对《条例》的学习是当前党纪学习教育的一个重点。要引导党员、干部把握“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的要义和要求,不断增强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纪律意识,永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作者为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党建部副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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