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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有害教程殃及社会诚信

□张智全

近日,有商家在网络上售卖“将共享充电宝据为己有”的教程。媒体调查发现,这些不良商家宣称的所谓教程,实际是利用了共享充电宝平台对客户的信任,钻了系统漏洞,进而以此牟利。

从法律角度讲,不诚信租用共享充电宝后将其据为己有,是故意占有他人财物,已涉嫌盗窃。司法实践中,利用系统漏洞将共享充电宝据为己有而锒铛入狱的个案不在少数。虽然在网上兜售此类“据为己有”教程的商家鲜有被追究刑责,但改变不了其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共犯的本质属性。可见,不论是不诚信者将共享充电宝据为己有,还是不良商家兜售作奸犯科的教程,都已游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必须坚决遏制。

更应看到,利用系统漏洞将共享充电宝据为己有的不法行为,和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最容易影响公众对社会诚信度的直接观感。如果任由兜售此类教程的商家和不诚信者非法牟利,那么其在殃及社会诚信建设、助长投机取巧不良风气形成等方面的危害不容小觑。

有人认为,既然利用系统漏洞把共享充电宝据为己有已涉嫌盗窃犯罪,商家助纣为虐地兜售相关教程也涉嫌教唆犯罪,那么只要依照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这两类主体祭出刑罚惩治利剑,即可从根本上一劳永逸地杜绝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尽管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由于盗窃罪和教唆罪的入罪有一定门槛要求,实践中一些不诚信者把共享充电宝据为己有和兜售此类作案经验教程的商家,其违法情节都比较轻,且非法所得的数额也不大,一般不符合盗窃罪和教唆罪的构成要件。显然,惩治这类够不上刑责追究的不诚信者和不良商家,不能完全寄望刑罚的威慑,还须另寻良策。

不良商家乐此不疲地兜售教程,部分贪图蝇头小利者趋之若鹜地迎合,本质上都源于诚信的缺失。因此,遏制此类不法行为,在对已构成犯罪的商家和不诚信者严肃追究刑责、敦促和引导共享充电宝平台堵塞系统漏洞时,还应对这两类主体强化信用惩戒,以信用惩戒的常态化威慑,引领形成守法诚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良好社会风尚。

不让共享充电宝被非法据为己有殃及社会诚信,既需要对已够得上刑责追究的贪小利者和传授经验的商家依法严惩,又需要加大信用惩戒力度,让违法失信始终成为悬在其头顶的“警报器”。毕竟,社会信用体系的效力,与市场秩序以及个人的创业、生活、工作、就业等直接挂钩,它一端连着社会治理手段,一端连着日常生活体验。只有从这两个层面让信用惩戒发力,才能让信用意识由外而内地成为公众的共同遵循,确保安全放心的共享经济环境照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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