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福建省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会议提出,牢固树立和践行大食物观,大力发展现代海洋渔业,更高水平建设“海上粮仓”。
建设“海上福建”,发展海洋渔业,是建设海洋强省的重要一环,也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一环。有必要从如下四个方面做好法治准备,以通过优质顶层设计,推动“蓝色粮仓”建设,服务践行大食物观。
其一,赋予海产品等同于粮食的法律地位。数据显示,2023年,福建省海水养殖产量居全国首位,水产品人均占有量200余公斤,“福鱼”“福鲍”“福鳗”“福参”“福藻”等一系列品牌名声在外,满足了人们的胃口,撑起了渔民的荷包。而且,科学研究发现,海产品提供的蛋白质约占人类使用蛋白质的22%。然而,囿于传统观念,海产品并不被认为是粮食。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七十三条也未将海产品列为粮食。在强调确保粮食安全的背景下,容易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忽视发展海产品生产。考虑到福建的实际情况,以及《福建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已经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大食物观,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加强渔业生产服务,打造‘福海粮仓’”,因此,有必要通过在后续制定的《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中赋予海产品等同于粮食的方式,为发展海产品生产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而打消相关人员不必要的顾虑,促进海水养殖、海洋捕捞等产业及其相关产业发展。
其二,开展促进水产种苗产业发展专项立法。水产种业是现代渔业的“芯片”,是渔业的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目前福建海水育苗达120多个品种,但福建省水产种业整体上呈现“苗强种弱”状况,仅有繁育大黄鱼的一家国家级原良种场,部分优质种类处于濒危、灭绝状态或已无法形成资源量。有必要系统总结1998年制定的《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水产种业发展的正反两方面经验,采取修订或废旧立新的方式制定《福建省促进水产种业发展条例》(或类似名称),扩大法规调整对象,填补制度漏洞,充实制度设计,为福建水产种业自主、安全、可持续发展提供切实管用的制度保障。
其三,研究启动完善近海养殖顶层设计的立(修)法。为合理开发利用浅海、滩涂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2000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2010年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正。时隔20多年,其有关规范养殖行为的内容已远远滞后于海洋养殖事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在总结《漳州市海域养殖生态保护管理办法》《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等立法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以及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5/ 2160—2023)和贯彻落实《福建省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行动方案》《福建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过程中发现但没有解决或没有全部解决的问题,尽快研究启动修订《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立法进程,或新制定出台《福建省近海海域养殖生态保护管理条例》(暂定名),为近海养殖生态保护提供系统化、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依据,保障海水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其四,加快海洋环境保护修法进程。在大食物观的视域下,辽阔的海洋就是蓝色的粮仓、丰茂的牧场。但粮仓、牧场要想成为现实,洁净的海域环境是前提。鉴于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社会普遍认为这是一次对中国海洋环境保护制度的全方位调整。因此,有必要加快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的预备项目——《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的立法进程,以实现与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衔接,推动有效控制海洋污染,保障海洋渔业发展拥有良好的海域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是一个有着14亿多人口的大国,解决好吃饭问题、保障粮食安全,要树立大食物观,既向陆地要食物,也向海洋要食物,耕海牧渔,建设海上牧场、“蓝色粮仓”。耕海牧渔需要有完善的制度保障。期待福建加快完善涉海立法,为耕海牧渔生产出更多优质海产品营造良好制度氛围。
(作者单位:福建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