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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不是法律句号

□李英锋

“‘私了款’拿到了,但比法定工伤待遇少太多了!”职工陈忠礼(化名)在珠海某工地作业时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却被拒付。近期,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工伤赔偿协议的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深圳某建工劳务公司与陈忠礼签订的案涉协议构成显失公平,陈忠礼有权请求撤销协议并主张未到位的赔偿款项。


对于显失公平的“工伤私了”,即便双方签了字,即便相关协议已履行完毕,即便劳动者已经领了赔偿款,并承诺自愿放弃差额赔偿权利或不再追究用人单位的其他责任,劳动者依然可以“反悔”,可以诉诸仲裁或诉讼途径请求撤销“工伤私了协议”,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其他责任主体按照更高的法定待遇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或补足差额。

诚然,“工伤私了”有利于用人单位快速解决纠纷、降低经济成本,还能及时缓解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经济困难,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用人单位需算好工伤责任账,遵循公平原则主动告知劳动者相关信息或提示劳动者注意相关信息,引导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公平合理的“工伤私了”方案。劳动者则应增强工伤维权意识,把握好工伤待遇标准,算好工伤维权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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