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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林孟大(已故)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天水村94号房屋于2012年6月8日由欧三俤、欧依俤、林香代为与福州融和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编号为1104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经选房,安置地为帝封江安置地(清逸华庭)10号楼101单元,安置房在2023年3月就已具备交房条件。现欧三俤持经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民初6251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民终337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判决,要求在不变更权属的情况下,先由其本人办理帝封江安置地(清逸华庭)10号楼101单元交房手续。鉴于欧三俤享有和承担十四分之十一的房产份额。我司拟向欧三俤交房,如有异议请于该声明登报之日60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欣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禹州金辉里六号楼,联系电话(0591-88079526)。登报期限届满,如无人对此提出异议,我司将与欧三俤先行办理帝封江安置地(清逸华庭)10号楼101单元交房手续。

福州市仓山区欣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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