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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郑艳婷在福州市仓山区高湖村龙院157号自建房屋一幢(无产权),于2020年列入福州市林浦路二期安置房周边道路工程项且征收范围,房屋确权建筑面积90.16㎡。郑艳婷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编号:CSLPDA1007001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面积45㎡、60㎡各一套,安置于仓山区盖山镇南二环路南侧融创公馆(四区)D10#楼906单元、D3#楼1503单元。现安置房已具备申报不动产权证条件,声明人申请办理上述安置房权属登记至郑艳婷名下。如有异议者,可在本声明见报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福州市仓山区统建房屋征收有限公司提出。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将由声明人申报安置房权属登记。若有人提起诉讼,声明人同意在诉讼期间暂缓申报权属登记。

声明人:郑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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