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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利于新业态发展

吴学安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总工会结合外卖送餐等行业及企业的特点,量身定制集体合同,得到了快递员的广泛欢迎。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而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合同“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按照一般的劳动法律原则,集体合同的效力优于个人劳动合同的效力。

当前,我国劳动力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占农村流动劳动力60%的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更高,在择业上更注重自身发展,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民主参与的意识更为强烈,这已成为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中最为显著的特征。

在新就业形态中从业的劳动者,一直以来饱受劳动关系确认难、社会保险缴存难、合法权益保护弱的困扰。签订集体合同,牵住了职工权益的“牛鼻子”,也打开了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突破口,不仅有助于保护外卖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进一步提高快递行业职工的专业技能和素养、规范行业用工秩序、促进新业态行业健康发展等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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