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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卖创新发展不能偏离轨道

□林智岚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网络拍卖风生水起。眼下,诸如“直播拍卖”“网络竞价”等新形式不断出现,从车辆、房产、股票,到手机号码、游戏卡等,都已成为拍卖平台的常见拍品。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各类网络拍卖活动的年成交规模已超万亿元,成为非标资产交易的重要方式。

传统拍卖市场由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三方构成。网络拍卖平台作为一种新业态,则成为第四种重要市场主体。相比之下,网拍平台具有方便快捷等优势,但也存在部分主体资质不合规、业务开展不规范、诚信体系待加强等问题。特别是拍卖活动中,“有照无证”“无照无证”经营、恶意串通、虚构交易、文物拍卖标的未经审核、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毋庸讳言,网络拍卖同任何行业一样,需要明确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监管无据可依。如何针对网络拍卖实行有效监管,长期以来一直备受关注。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作为网络拍卖领域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它填补了网络拍卖管理的制度空白。诸如“加强网络拍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网络拍卖活动监管执法”“加强网络拍卖监管协作”等条款,更是有望让相关乱象得到有效整治。

徒法不足以自行。网络拍卖平台是承载着市场期待的偌大平台。有关部门在有法可依的背景下,要真正拿出硬招、实招、新招,切实改变传统惯性监管思维,杜绝网拍行为违背市场秩序和僭越法律底线。

让监管有效落地,要把工作做到前头。有关部门当然可以主动服务,探索优化审核程序、推进信用监管试点等,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网络拍卖市场的模式创新。但前提是严格网络拍卖市场准入门槛,把经营主体信息公开提到重要位置,减少网络拍卖中存在的“踩线式创新”“损害交易安全式创新”,保障竞价程序规范、确保信息披露合规、维护资金流转安全,才能降低消费者被坑的概率。

让监管有效落地,还要压实平台责任。众所周知,网络拍卖平台既兼具市场和企业双重属性,是出售者和消费者的“中间人”,也是推动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参与者。显然,督促其履行网络拍卖经营者身份、许可信息核验、登记义务,实现拍卖法定程序功能的全流程线上化,才可以确保交易信息透明,便于参与者选择拍卖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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