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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兹坐落于台江区国货路54号2^#楼(现门牌金垱新村10座)106单元,该房屋系单位职工刘宗煌分配取得。2023年2月19日李美玉变更受刘宗煌产业,刘宗煌保留本人产业,并将权属变更其两人名下产权,包括单位分配的杂物间(产权未登记),一直使用(管业)至今;因上述房屋位于汽车南站及周边地块项目征收范围,由刘宗煌、李美玉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如对上述房屋有异议,请于30日内向福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工程处提出,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

声明人:刘宗煌、李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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