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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时评

行拘涉案者,不能是记者遭袭的句号

□杨玉龙

最近,《经济参考报》的两名调查记者在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的施工现场采访时,遭袭受伤。此事发生后,中国记协第一时间发声,对行凶者予以谴责。当地公安机关对5名违法人员分别处以7日至13日的行政拘留。

事件发生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对受伤记者深表歉意,决定对项目分部经理王某、副经理杨某某、管理人员吴某某就地免职;对在本次事件中负有管理责任的四标段党工委书记、指挥长陈某,党工委副书记曲某某就地免职。同时,已启动内部问责程序,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从法理的角度看,记者的合法采访权不容侵犯。《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从情理的角度讲,记者采访不单代表着某家媒体,更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记者深入采访,真实记录事件过程,既是自身职责所在,也有利于揭露并解决问题。此次,记者调查发现,合新铁路多家施工单位为节省成本,以次充好,违规将“三元乙丙橡胶弹性垫层”偷换为不符合铁路行业标准的“再生胶仿制品”,就直接关系工程质量乃至旅客安危。

近年来,殴打记者的新闻不时出现,令人担忧。实际上,在法律层面,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到《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等,都对记者的知情权、采访权、监督权等给予了全方位保障。关键是,当记者遭到不公平待遇时,法律要彰显威严,给予他们最有力的保护。

真相不容掩盖,记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全方位保障。殴打记者,抢夺采访工具,于法不容。被采访对象也应该明白一个道理,真相永远都不会被掩盖,无论打人者有多么嚣张,最终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

行拘涉案者,不能是记者被打事件的句号。此次记者遭殴打,缘于报道建设材料“以次充好”,相关问题需要持续关注。有关方面依法依规对相关涉案人员作出处理后,更要对记者报道揭露的问题展开深入调查,决不能让问题持续、责任失守,决不能给铁路运行安全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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