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通知,在各级法院全面应用统一规范、要素齐全的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引发各界关注。最高法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要坚决防止以强制应用示范文本为由,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有案不立,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推广使用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主要是为解决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简单、指引性不足的问题。其实,针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常见案件,表格化、要素式的示范文本,有助于当事人更清晰地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然而,一些法院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所有相关案件必须提交示范文本,否则不予立案。这种强制性的要求,不仅增加律师和当事人的负担,还可能限制当事人充分表达诉求的权利。显然,简单的“一刀切”,相当于给诉讼立案变相设置条件,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推广示范文本的初衷。
客观而言,诉讼使用示范文本,一方面需要一个适应的周期,就跟推广普通话一个道理,有学习引导的过程,才可能实现应用的替代;另一方面,示范文本可以普遍适用,但不一定完美,可能无法涵盖所有案件的复杂情况。更关键的是,诉讼文书是服务于诉讼本身的,只是工具而非目的。
正因如此,法院在推广示范文本时,应注重引导而非强制要求。对于不熟悉法律程序的普通群众,应提供详细的指导和帮助,确保他们能够正确使用示范文本。比如,设立专门的咨询服务窗口,配备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为当事人提供实时指导和建议。再如,可以通过在线服务平台,提供示范文本的填写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方便当事人随时查阅和使用。此外,对于有代理律师的案件,应尊重律师的专业判断和表达方式,允许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概而言之,示范文本的推广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而非设置新的障碍。司法为民的理念要求每一个司法环节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需求和权益。从某种程度上说,推广示范文本本身也是一道司法服务的考题。答好这道题,需要各基层法院深化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他们在执行过程中能够准确把握示范文本的精髓,细化工作流程,避免机械地理解和执行,防止形式主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大对各地法院的督导力度,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