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理论周刊·读书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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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原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祥坂新村1^#楼101单元、1^#楼102单元、2^#楼3^#附属间、2^#楼1^#附属间,房屋产权人:何喜仙(已故)。于2016年7月5日因闽江北岸中央商务区二期项目由福州市台江区城建房屋征收工程处征收并安置于锦祥佳园6^#1304单元。因不慎遗失上述收款收据(NO.0032977,金额:1482029元),现声明遗失。

声明人:陈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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