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日前公布了第一批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目录。这标志着我国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正式落地,是我国种业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将有效保护育种者知识产权,激活种业原始创新动力,对种业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何为实质性派生品种?通俗来说,就是“站在巨人肩膀上的创新”——以原始品种为底盘,经过修饰改良后,实现个别性状优化而选育出的新品种。比如,一个水稻品种总体表现很好,但抗稻瘟病能力较弱,其他育种者通过个别基因位点的改变补齐了短板,由此培育出来的新品种,就是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
过去,实质性派生品种商业化推广不受限制。毕竟,再小的创新也是创新,修饰改良本就是种业创新的一部分。但在这个过程中,原始品种育种者的贡献与权益并未得到充分体现。要知道,农作物育种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育成一个新品种至少需要8到10年时间。如果原始品种权人数十年的心血可以被低成本复制,并无法获得相匹配的回报,谁还愿意潜心搞原始创新。久而久之,“拿来主义”渐成风气,甚至有人调侃“谁搞原始创新,谁就是冤大头”,同质化、重复性、低水平创新便难以避免。
当前,我国农作物新品种虽说不少,但是突破性品种还不够多,较多的依然是修饰性创新。回应高质量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培育出更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品种,实现种业创新质的飞跃。因此,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为种业原始创新撑腰鼓劲,正当其时。它要求实质性派生品种在商业化推广以前,需要经过原始品种权人的许可,并约定分享一定收益。其本质是“既承认你的创新,也承认我的创新”,同时在不同创新主体之间构建一种受法律保障的市场化利益分享机制,以此激励更多高水平原始创新突破。
实际上,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一直是国际上保护育种者权益、激励原始创新的通行做法。作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我国2021年新修订的种子法便引入该制度。随着首批实施目录公布及相关配套措施出台,该制度正式进入落地阶段。可以想见,有了新制度的保驾护航,原始创新者将更有底气、更有动力、更有活力,不同育种主体也将在资源与利益共享中,迸发出协同创新的更大动能。
当然,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仅仅是推动种业原始创新的一个部分。
种业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链条推进:在基础研究方面,强化政策支持,加大投入力度;在知识产权方面,厘清各方权责,加强监管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在商业应用方面,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随着种业振兴行动的深入实施,我国种业发展已经进入了更加依靠自主创新、原始创新的新阶段,只有不断涵养有利于创新的土壤,才能真正激活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的一池春水。

